小区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
因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被盗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物业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应的车辆或者财产被盗的需要承担责任的,物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应明确的,物业不需要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并依法签订了服务协议,车辆被盗,应按双方的协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到费用,车辆被盗,应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辆在小区内被盗,因当事人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故应根据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认定过错责任。所以判断是否有没有责任,主要还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物业管理合同
要看双方在物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要看物管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要看双方在物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物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物管公司和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车辆的使用仍是车主自己而不需要征得物管的同意,这实为一种场地管理,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的责任。
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业主停车是否存在所有权移交的问题,是审判中区分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的关键。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费、进出卡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约定,可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车辆失窃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看物管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当小区发生车辆失窃时,业主往往以物管公司未尽安保职责为由,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看待。
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对车辆和财物的失窃,物管公司可免责。如果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对于车辆在小区内丢失和损坏的问题,业主维权需要注意事项:
发生此类事件,车主应当及时报警。如果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的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车主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如果发生此类事件的原因是物业公司看管不到位,或小区内监控存在死角,车主也可以以物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车主投有相应的保险,也应向保险公司报案,看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小区内丢车失物 物业该不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车辆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有网友咨询: 他租住在某小区,支付了小区的停车费。有一天早上,他发现自已的车被盗啦,立即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勘查了现场,作了笔录,还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在凌晨五点三十分时车被人开出小区。由于该案至今未破,他去找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称是他把停车卡放在车上,才导致小偷把车顺利偷走,他们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请问: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吗?邵律师回复:小区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业主或承租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是关键。所以,要对照一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看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有瑕疵,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是按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并按约定进行了巡查,在管理上没有疏露,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失主自已也有过错,他把停车卡放在车上,才给小偷有可乘之机。反之,如果小偷没有停车卡却把车开出了小区,而物业公司又没有发现,就存在管理上的失误,要承担责任。因为小区车辆是凭卡出入,物业公司认卡不认人,如果没有停车卡,小偷不可能把车开出小区。 邵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的公共部分的设施及公共稚序进行维修、保养和维持。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不是哪个业主的保安。一般来讲,物业公司虽然有保安,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维持小区内的治安维序。只要他们尽到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服务就没有瑕疵。所以,自已的财产及自身的安全主要还是靠自已,千万不要把小区的保安当成你自家的保镖!
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取决于在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这种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实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对相应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经把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同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仍然对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