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医疗机构对于病历等诊疗记录负有保管义务,病历资料等对于医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更是医院证明自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材料。病人擅自拿走资料,医院可以要求其返还,若其不愿返还,可以起诉要求病人返还拿走的资料。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