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后果

2025-04-23 1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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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同意与否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被告人如果对主要犯罪事实或罪名等有异议,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