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公司、派遣公司、劳动者三者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2008年4月以前K公司为雇佣方及用人单位,2008年4月份以后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如果有劳动者在2008年4月份以前有厂牌,或工资签收记录,或者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即可证明与K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难证明.2008年4月份之前的劳动纠纷需要另案处理.及你要起诉要求K公司补缴各类保险金以及2008年2月到4月的双倍公司赔偿(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但这个起诉仲裁委只会受理从争议发生后往前推两年.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怎样分清责任双方,三方是否都有过失,过失在何处。
针对2009年5月份发生辞退的处理,应该是劳动派遣方才可以做的辞退的决定,用工方K公司是不可以辞退你的.如果真的是劳动派遣方辞退你,你仍然可以提请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支持辞退你,并且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增加K公司为第二被告,承担职业病鉴定责任.
3.本案例中的劳动者能否经济补偿或赔偿,怎么做
在1,2中已经回答.
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补充:2008年才签定劳动合同的,那之前的怎么算呢,之前的我没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而直接是服务K公司的,所以我觉得2008年之前的应该有经济补偿。请指教
比较难,你应该在当时就应该提请仲裁,很有希望,现在只能按前追诉两年.
1、K公司与你是直接用工关系、派遣公司与你是劳动关系
2、当劳动争议出现时,一般来说是是看哪家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定义务,由违反法定义务一方承担责任。具体法定义务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看来,K公司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义务。
3、你无法要求K公司补偿,因为将你退回派遣公司是他的权利,如果派遣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你的合同,你可以取得补偿金
4、劳动者应该了解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协议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