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决议,以及所有有关主席声明,又回顾其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号决议和它充分执行该决议的意图,认识到伊拉克不遵守安理会决议及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远程导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回顾其第678(1990)号决议授权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决议和第660(1990)号决议之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还回顾其第687(1991)号决议规定了伊拉克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实现安理会宣布的恢复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的必要步骤,谴责伊拉克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射程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弹道导弹的方案,其持有的全部这种武器、部件及生产设施与地点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核武器可用材料无关的任何核方案,还谴责伊拉克一再阻挠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指定的地点,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充分和无条件地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武器视察员合作,并最终于1998年停止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一切合作,对于自1998年12月以来,尽管安理会一再要求伊拉克向第1284(1999)号决议所设作为特委会后续组织的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提供迅速、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准入,但没有按照有关决议的规定在伊拉克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进行国际监测、视察和核查深感遗憾,并对因而延长该区域的危机和伊拉克人民的痛苦表示遗憾,又谴责伊拉克政府不履行其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恐怖主义的承诺、根据第688(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停止镇压本国平民并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接触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者的承诺、以及根据第686(1991)号、第687(1991)号和第1284(1999)号决议作出的关于交还被伊拉克非法拘留的科威特和第三国国民或合作查明其下落、或归还伊拉克非法攫取的科威特财产的承诺,回顾安理会在其第687(1991)号决议中宣布,停火将以伊拉克接受该决议各项规定,包括其中所载为伊拉克规定的义务为基础,决心确保伊拉克不加条件或限制地立即完全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回顾安理会的这些决议构成判断伊拉克遵守与否的标准,回顾作为特别委员会后续组织的监核视委以及原子能机构必须有效运作才能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注意到2002年9月16日伊拉克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是纠正伊拉克持续不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必要的第一步,还注意到2002年10月8日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作为维也纳会议的后续行动写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阐述了作为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伊拉克境内恢复视察的先决条件的实际安排,并对伊拉克政府继续不确认信中所述的安排表示最严重的关切,重申全体会员国决心维护伊拉克、科威特和各邻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赞扬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及其秘书长为此作出的努力,决心确保安理会的各项决定得到完全遵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伊拉克一直而且仍然在重大违反包括第687(1991)号决议在内的各项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尤其是伊拉克不与联合国视察员和原子能机构合作,完成第687(1991)号决议第8至第13段要求采取的行动;
2. 决定在确认上文第一段的同时,以本决议给予伊拉克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裁军义务的最后机会;并为此决定设立一个强化的视察制度,旨在全面、核实地完成安理会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后各项决议规定的裁军进程;
3. 决定伊拉克政府为了开始履行其裁军义务,除提交所要求的半年申报之外,还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提交一份准确、充分和完全的当前情况申报,说明其发展化学、生物和核武器、弹道导弹、以及诸如无人航空器和供飞机使用的播散系统等其他运载系统的方案,包括其持有的任何这种武器、部件、分部件、战剂储存及有关材料与设备和确切地点,其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的地点和工作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化学、生物和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武器生产或材料无关的任何方案;
4. 决定伊拉克如在根据本决议提交的申报中提供虚假陈述或遗漏不全,以及伊拉克如在任何时候不遵从和充分合作执行本决议,即构成进一步重大违反伊拉克承担的义务,并将提报安理会,以便根据下文第11和第12段进行评估;
5. 决定伊拉克应让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前往视察他们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包括地下的)地方、设施、建筑物、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并应让监核视委或原子能委员会根据其任务的任何方面,按其选择的方式或地点,立即、无阻碍、无限制地单独接触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还决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行斟酌决定在伊拉克境内或境外进行面谈,可帮助接受面谈者及其家属离开伊拉克,并可完全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斟酌决定,在伊拉克政府观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种面谈;指示监核视委并请原子能机构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45天恢复视察,并在其后60天向安理会通报最新情况;
6. 赞同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2年10月8日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附后),并决定该信的内容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
7. 还决定,鉴于伊拉克长期中断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驻在,为了让它们完成本决议和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述任务,无论以前有何谅解,安理会现确定以下修正或新增授权,以便利它们在伊拉克的工作,这些授权对伊拉克都具有约束力: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决定视察小组的人员组成并确保这些小组由可请到的最有资格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 所有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人员均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原子能机构特权与豁免协定》规定的、相当于特派团专家的特权和豁免;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享有不受限制地进出伊拉克的权利,自由、无限制和立即进出各视察地点的权利,以及视察任何地点和建筑物的权利,包括与进入其他地点一样,享有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总统府邸的权利,无论1998年3月2日第1154(1998)号决议有何规定;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要伊拉克提供目前和以往与伊拉克化学、生物、核子和弹道导弹方案及相关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名单;
- 应由足够的联合国警卫确保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设施的安全;
- 为冻结受视察地点,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宣布禁区、包括周围地区和通道,伊拉克将在禁区停止地面和空中交通,以便确保受视察地点没有任何东西被改变或拿走;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由、不受限制地使用和降落固定翼和旋转翼飞机,包括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侦查机;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独自斟酌决定将所有违禁武器、分系统、部件、记录、材料和其他有关物品以可核查方式拆除、销毁或使其变为无害,并有权扣押或关闭用于生产上述物品的任何设施或设备;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自由进口和使用视察所需的设备或材料,没收和出口视察时查获的任何设备、材料或文件,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人员或官员或个人行李不受搜查;
8. 还决定伊拉克不得对联合国、原子能机构或采取行动维护安理会任何决议的任何会员国的任何代表或人员采取或威胁采取敌对行动;
9. 请秘书长立即将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的本决议通知伊拉克;要求伊拉克在通知发出后七天之内确认它打算全面遵守本决议;还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同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积极合作;
10. 请所有会员国全力支持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执行任务,包括提供涉及违禁方案或这两个机构任务的其他方面的任何情报,其中包括伊拉克自1998年以来试图获取违禁物品的任何情报,并就应受视察的地点、应面谈的人员、这类面谈的条件和应收集的数据提出建议,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向安理会报告这方面的结果;
11. 指示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将伊拉克任何干扰视察活动的行为和任何不遵守裁军义务、包括本决议规定的接受视察义务的情况立即报告安理会;
12. 决定在收到按上文第4或第11段提出的报告之后立即召开会议,以审议有关局势和全面遵守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性;
13. 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曾一再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其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
1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