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作出后就生效了,不能再上诉
民事案件撤诉后不能在上诉,即使还在上诉期内也不可以,如果您觉得裁判有问题,只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二审是终审,不可以上诉,但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后,该二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2、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不代表二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定救济途径,我们国家还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法院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