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一审通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没有异议,又没有新的证据补充,二审中证人不必出庭;如计果对一审的质证的证据有异议,或有新的证据补充的证人应当出庭。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类型的一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的规定,举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视作当事人放弃举证。法院可对超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除非属于新证据。如认定该证人证言是新证据,必须能证明该证人是在一审期间错不知道存在的,而是在一审开庭后才获知的,否则二审法院可不同意这个证人出庭。但对于举证超期问题,现在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同,如某一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或最终判决将起决定性作用,虽然超期举证了,法院还是可以考虑采信的。证人是知道案件有关事实的人,他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 述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突发性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无法用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发生经过,这时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就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 代的重要作用。首先,证人证言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 因此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年幼的人就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由于和证人的身份相互冲突,不能作为证人,如果他确实了解案件的重要事实,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必须在辞去委托之后才能以证人的身份作证。审判员、书记 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如果在诉讼前就知道案件情况,就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审证人没有出庭,二审可以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