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工商营业范围不包括花架类商品销售,按规定不允许开发票。
超出经营范围不可以开货架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如果为客户开具了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属于虚开,而不是企业为客户开具了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