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证人证言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应当将诈骗行为形成一个链条,环环相扣才能认定。证据应当有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仅有证人证言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其他证据,诈骗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转帐凭证等形成一个证据链,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才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