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中的第二条: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说明书上是需要显示生产厂家的名称的。
你的这种情况可以在说明书上显示你的公司名称及信息,但是厂址应该写加工厂的信息。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其中第二十七条的详细内容如下: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