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如下:(一)赶赴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二)责任认定(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四)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 诉讼途径解决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6、受害人申请执行。
一般流程为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组织调解:一、现场处理1、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3、勘查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4、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5、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二、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可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三、处罚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四、调解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六、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交警大队都会根据事故各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规条款进行赔偿调解,当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到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提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厦门岛内法院只允许保险公司作第三人、岛外可以作被告)。
七、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八、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九、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