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父亲有三儿二女,我是他的小女儿。三个哥哥和姐姐自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后就很少回家,父亲一直与我一道生活。此时,父亲立下遗书交我保管,遗书中写明:他过世后,将五间平房和全部生活用具和存款均由我一个人继承。2年后我远嫁外地,并请堂兄林本贵照顾老人起居等事项,林本贵答应了。4年后,父亲觉得侄子林本贵对自己很孝顺,经常帮助他起居生活,背他上医院看病,于是,1998年3月在村干部和同村其他证人的见证下,与林本贵签订了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基本内容是:林本贵为我父亲尽生养病死葬义务,父亲死后五间平房和生活用具全部归林本贵所有。1998年7月,我父亲去世,留有平房五间,生活用具共价值2万元以及银行存款本息1.2万余元,且均被林本贵占有。当我闻悉父亲去世后,我拿着父亲的遗嘱,要求林本贵返回财产,遭林本贵拒绝,并说他拒绝是有法律规定的。请问题:什么叫遗赠扶养协议?它与遗嘱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集体组织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嘱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办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你父亲与林本贵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执行力,你手执的遗嘱与协议矛盾的五间平房和生活用具等内容应属无效,应以协议为准。而你父亲的1.2万元存款本息因协议中没有处理,故可按你父亲给你的遗嘱来处理,应由你个人来继承,林本贵无权据为己有。否则,你可以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本贵返还本来属于你的1.2万元存款本息。
综上所述:你父亲的五间平房及全部生活用具应由林本贵所有,而1.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本息应归你继承。你的3个哥哥和姐姐均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