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
工伤治疗结束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1-4级的,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鉴定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鉴定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自费项目除外。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以不续签,但要支付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