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2025-03-13 16: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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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问题

汪某为向萧某借款8万元,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萧某,约定一年后还款。萧某将汪某的轿车停在自家楼下。一天,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该车被盗。汪某知道后,找到萧某要求其赔偿,但是遭到了萧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汪某的轿车被盗,萧某应当承担轿车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