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为什么没有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2025-03-13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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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所谓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民法全部领域的准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应属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的等价有偿原则不宜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
因为,在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不宜贯彻等价有偿原则,把等价有偿原则运用于侵权法领域也不太适当。即使在合同法、物权法领域,也有相当多的情形不宜体现等价有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