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新规定,自然灾害造成库存原材料损毁,购入时交纳的增值税要进行进项街道口转出吗,分录如何做?

如题
2025-01-05 07: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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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楼下的,我补充一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回答2:

上楼在胡扯吧!非正常损失中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
自然灾害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管理不善借记管理费用。
上述情况应作以下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