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应符合《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节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是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的,以三个月未还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三个月还了,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而非法活动的,则不受挪用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均构成犯罪,那么挪用公款2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公款二十万刑期时间的长短跟以下几个方面有关:
1有没有自首情节。
2有没有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3有没有积极退赃退款。
4有没有认真悔罪认罪。
5有没有取得当事方的谅解书。
这些都是影响刑期长短的因素,挪用公款二十万,这已经属于金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了。
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聘请一个刑事方面的律师介入比较妥当。
三个月内如果还上了,那就免去刑事追究,转为一般的行政处分而已;当然,超过三个月,那就算贪污论处了!
挪用公款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两种情况不论是否在三个月内还清 都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但是如果并非这两种情况 您的朋友在三个月内还上了 就没什么太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