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没有管辖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司法局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没有管辖权。
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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