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羲之处于一个承上启下,传承继续的时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一个具有灿烂成就的历史转折时期。
魏晋时代是文学的自觉时代,这一时代文学思想的特征,是摆脱儒家的束缚,探讨文学的特点和规律,明确文学观念,提高文学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关於文学理论的建设和文学批评的开展,都取得了成就。该时期文学注重内容和形式的并重,提倡感受和想像的重要,尊重独创、排斥抄袭,倡导德行与文章并重,反对贵古贱今。
魏晋时期关乎语言的哲学思想异彩纷呈,独树一帜。
1、有无。何晏、王弼继承老子思想,倡以“无为本说”,认为一切有形的物质存在(有)都源于一个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性的本体(无),称为贵无论。
2、名教与自然。有无的争论引申到社会问题,就形成了名教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讨论。王弼从“以无为本”出发提出“名教出于自然”,为名教的合理性提出了新的理论根据。
3、言意。言意问题原为易卦的象、辞、义理的关系问题,魏晋学者将其引申为物象、语言与思维、真理的关系问题。
4、形神。魏晋南北朝学者继续了先秦、两汉对形神关系的讨论,佛教、道教传播发展的现实,使这一讨论同宗教观念与无神论的冲突相联系,导致了神灭神不灭之争。
魏晋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1、“八议”
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律。“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
宾”。
2、“官当”人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魏晋时期儒家政治思想得到大的发展:
1、在政治用人的问题上,由汉代的重德轻才走向尚德与重才因时而定;
2、在政治统治主导思想的问题上,由尚儒轻法
走向尚儒与重法因时而定,并逐渐趋向儒法并举的礼法之治。学术界普遍认为汉代政治思想形态表现为阳儒阴法,从阳儒阴法到礼法之治,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即将
“法”从“阴”的位置提到了“阳”的位置,虽然仍处于“礼(儒)”之后,但不再是躲藏在暗面的角色,而是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来到了前台。这一转折正是汉
末建安历史时代的产物,法家思想由过去因秦亡的历史教训而倍受贬斥,却凭其在战乱年间的实际效果使其价值重新被衡量,尽管随着和平时代的到来,儒家思想重
又占据上风,但对法家思想的肯定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魏晋以降,法家明确成为儒家的重要补充,这堪称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转折。
3、吸收了名
家、法家思想,形成魏晋礼法之治。汉末社会批判思潮的重要代表人物王符、荀悦、徐干等人在《隋书·经籍志》中都被列为儒家,而其著述中却对名、法思想都持
鲜明的肯定态度,这是一个颇令人深思的现象,即儒家士人其实对名、法思想是主动吸收的,儒家思想之所以在政治思想领域自汉以后就未动摇过其主导地位,正是
因其能根据时势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
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史上十分重要、值得研究的时期。过去往往被目为一团漆黑乱糟糟,显然是不正确的。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肯定欧洲中世纪巨大进步的名言,其精神恰恰也可以适用于魏晋时期的历史。
王羲之是书法家,而非思想家,所以有关他的思想都比较少,但他的书法风格平和自然,笔势委婉含蓄,遒美健秀,其作《兰亭集序》更是被称作“天下第一行书”。王羲之崇尚道教,如果非要说思想的话应该是从此入手吧!望采纳O(∩_∩)O谢谢~
王羲之接受的是皇帝老子的思想,以“无为”为作为最高境界与手段,但目的还是在于“无不为”的处世态度。
王羲之有:省示,知足下奉法(注:指佛法)转到,胜理极此。此故荡涤尘垢,研遣滞虑,可谓尽矣,无以复加,漆园(注:即庄子)比之,殊诞谩如下言也。吾所奉(注:指五斗米道)设教意正同,但为形迹小异耳……”这里王羲之一方面斥责庄子“诞谩如下言”,另一方面表明终始虔诚于“五斗米道”(源于黄、老的天师道)。
玄学占主导,那个时候非常流行对生死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