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索取劳动补偿金,为半个月的薪金;至于批准时间,完全在于您与劳动单位的协商。如果手头还有工作,交接完之后就可办理离职。
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3天后离职结算工资走人。
但要留下足够证据,如果单位不发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