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环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需开展后评价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二是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责成的,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措施或是对环境的影响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包括环境影响大、建设地点敏感、有争议、有较大潜在影响或是有重大事故、有风险事件发生的项目。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开发建设活动正式实施后,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基础,以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等开发活动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评估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及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和环境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分析项目实施前一系列预测和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现问题和误差的原因,评价预测结果的正确性, 提高决策水平,为改进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的一种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