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汽车一辆用于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可以用来抵扣.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汽车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专门用于职工福利、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允许抵扣。
可以用来抵扣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轿车,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可以抵扣的.
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第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