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到的银行卡取了钱,为啥是信用卡诈骗罪

2025-04-07 12:16:2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捡到他人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数额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回答2:

个人觉得这个不合理!是捡到的!不是偷的!也不是诈骗来的!捡到的银行卡取钱,和信用卡诈骗,一个罪名,这个本人觉得太不合理了!!同意我的说法朋友们点赞

回答3:

捡到的钱不是自己的

回答4:

肯定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