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这无疑是利好的消息。
一、适用对象广泛
根据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可见,该项政策适用于绝大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对于想购买商业保险、减少个税的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二、2400元/年可做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或者用人单位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当年(月)计算应纳税额时给予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或者200元/月。
换言之,如果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当于个税起征点提高了200元,由3500元/月提高到了3700元/月。
三、用人单位出资购买仍然计入个人工资明细
根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出资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用人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由此可见,该项政策可以帮助劳动者个人减少个税的缴纳,有利于增加劳动者个人的收入,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并不显著。
四、操作注意事项
1.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可以出资为劳动者购买,劳动者也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双方也可以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对于双方而言有比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
2.用人单位选择出资为劳动者购买的,显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是不能据此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及约定违约金的;要求劳动者退还出资的费用,同样也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和支持的。
3.作为用人单位将其作为“福利”给劳动者提供指导、方便,将会有利于提升企业在劳动者心目中的形象,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