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当时因城市毁坏、商业衰退,欧洲经济,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以物易物为主。
庄园生产包括粮食、衣物、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农奴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法。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与榨酒设备,农奴必须付费使用。
农奴〔serf〕身份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但身份又附着于土地。倘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艰苦,但有一定的保障。农奴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难,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
庄园制度的意义
封建制度的基础在土地;经营这土地的方式则是庄园制度。“庄园制度”"manorialism"来自"manor",类似罗马词汇的"villa"。所谓的庄园可以有以下三层意义,这三者都是组成庄园制度的重要因素。第一、地缘上的意义,也就是指一个乡村,有土地,有人民;农业是他的生活方式。第二、是农耕上的地位,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土地分配、耕种方式,以及领主私有地和其他农人持有时间的复杂关系。第三、是一种政治或者法律上的地位,在领主的统治下,每一个庄园自成一个独立的政治系统。所以庄园制度跟封建制度是不可分的两者。领主对于庄园内有相对的统治权。综合上述所言,政治经济层面上庄园制度固然是封建的一部分,但从社会的角度,庄园经济跟封建制度没有关系。因为两者构成的主角是两个世界的人。封建制度限于领主跟武士,而庄园制度则是农奴。这是两个不相流通的世界。这两者个关系是政治跟经济的,而不是社会的。
庄园制度的历史背景
庄园制度的起源跟封建制度一样古老,也包含许多罗马与日耳曼传统。庄园经济之所以成为中世纪欧洲的主要制度,如同封建制度一样,是因为第十世纪卡洛林王朝的解体与欧洲政治的混乱。罗马时代就有大庄园(villa)的存在。地主拥有广大土地,由奴隶与佃农来耕种。但两者有根本性质上的不同,第一,罗马大庄园的所有者是地主本身,奴隶是替他工作的,地主直接控制每一块土地。中古庄园则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是贵族与武士,他们无瑕参与耕种,为了获得农奴的劳力,将庄园土地分割给农奴耕种,自己保留较小的“私地”(demesne)或者称为“直属地”。中古庄园的领主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在国王,只有使用权跟管理权。罗马地主对于土地内的奴隶,没有政治权利,不同于中古庄园。
庄园经济的特质
中古欧洲的混乱导致庄园必须自己自足,退回到原始的经济。货币经济可以说完全不存在,完全以物易物。直到十二世纪开始,商业复兴,城市兴起才慢慢改变这种体制。庄园经济的一个特色就是“公社合作”(communal
cooperation),就是农奴必须共同生产。由于经济的困难,各种农具与牲口都由领主提供。所以农奴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因此必须共同耕作。另外因为土地的贫瘠与耕种技术的落后,庄园经济普遍采行三年轮耕制。把耕地分为三个部分,“春耕地”、“秋耕地”以及“休耕地”。
原因:生产力低下,封建等级制度的发展
特点:地租剥削,农奴劳役,以庄园为社会单位与经济单位。
影响:前期:稳固统治,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力发展。
后期:阻碍生产力发展,导致封建领主坐大,国王虚君的情况,产生阶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