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人数超过300以上,应当事先告知县宗教事务部门。
相关介绍:
《条例》二十条规定,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从第一关就保证宗教活动场所选址、布局等合法合理,设立具有可行性。
为确保消除管理“盲区”、“空白地带”,《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合理确定容纳规模,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这是根据我委的意见增补的一项制度设计,也是《条例》的特色亮点之一,旨在维护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防止造成拥挤踩踏等事故。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出了“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概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容纳规模”如何确定予以规范,以增强可操作性。
经调研和征求意见,提出了“容纳规模”确定的主体,即:宗教活动场所;确定的依据,即: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以及集体宗教活动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超过三百人的集体宗教活动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前款所列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活动,参加的人数,超过500人以上就一定要到省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去报备。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观参与人数超过,要不能看下他能不能超过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