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