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由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当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税法上允许150%加计扣除,此时虽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差异不产生于企业合并,且不影响应纳税所得和所得税费用,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未来期间可用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减少了所得税,相当于增加了收益,符合资产的定义预计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税法规定5年折旧,每年折20万;会计按照加速折旧处理,每年折50万,两年就折完了。
但是税法在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仍然有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即减少了所得税,增加了收益。未来可以减少所得税=60*25%=15万元,那么这部分就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由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当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税法上允许150%加计扣除,此时虽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差异不产生于企业合并,且不影响应纳税所得和所得税费用,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未来期间可用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减少了所得税,相当于增加了收益,符合资产的定义预计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税法规定5年折旧,每年折20万;会计按照加速折旧处理,每年折50万,两年就折完了。
但是税法在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仍然有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即减少了所得税,增加了收益。未来可以减少所得税=60*25%=15万元,那么这部分就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的一般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关注以下问题: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二、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关注的以下条件是否同时满足1、该企业预计在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将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将显著超出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2、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的一般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关注的以下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1、该企业预计在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将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将显著超出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2、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