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2024-11-14 1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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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下面的特性: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

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土地



回答2:

集体土地不能转为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

2、村民建设住宅;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里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可以不用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建设用地。

就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寄希望于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企业,仍然要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的特点: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例如,砍伐森林,不仅会直接改变林木和植物的生长状态,也会引起土壤、水分、动植物及气候变化。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4、增值性

对集体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价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有效投入,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需求、供求关系以及人的心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刺激。集体农用地的增值性,由于土地的可更新性,在农用地利用过程中就既有经济投入(人、财、物等),也有自然投入(太阳能,化学能等)的影响,均对土地增值形成有效投入,还有政策因素的效用。

5、资产性

土地可以被人垄断,形成资产,土地不仅有资源的属性,而且具有资产的属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回答3:

  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
  ① 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报卷)
  ② 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组卷)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④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⑤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 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8、 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9、 供地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有关卷宗材料,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整理后,耕保处、中心各存一套。
  (二)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 办文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在办文窗口领取并填写)
  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④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⑤ 环境影响报告;
  ⑥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 办文窗口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各分局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①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地籍处及各分局进行地籍调查;
  ② 地籍处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以下材料,耕地保护处审核,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一)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 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 “一书四方案”;
  (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六)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八)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九) 权属证明;
  (十)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十二)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 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五)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十六)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十七)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 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处和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报批。
  7、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10日)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由耕保处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本局内时限:10日)
  (一) 收件 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一书三方案;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 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 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 分幅现状图;
  8、 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 补充耕地位置图;
  10、 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 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 建设有地申请表;
  5、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 一书四方案;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现状分幅图;
  9、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 平面设计图;
  12、 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 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 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审核 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 会审 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 报批 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 发件 耕地保护处收到批准文件后,当日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各县(市)、矿区国土部门领取。

  收费项目(市区):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区40元/平方米)、契税(4%)、耕地占用税(5000元/亩,其中道路和绿地等1000元/亩)、征地管理费(4%,商品房2.8%)、耕地开垦费(10-15元/平方米)、旧城改造费(2万元/亩);
  划拨土地: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契税、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回答4:

回答5:

1、该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有效。
2、集体土地经国家批准征收才能变为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期限不会超过70年,公司不会有土地所有权,只能是使用权。
4、土地转让经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