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老人死后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2024-11-03 22:44: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农村土地确权,只要在承包期内,老人死后地不会收回,因为承包人是整个农户家庭不是某个承包人。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扩展资料:

据了解,2014年开展整省试点以来,农业部先后4次组织召开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先后组织相关人员赴全国31个省份不定期开展调研督导100多人次,并积极与财政部协调,推动设立了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全国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推动了“三权”分置,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使农民获得实惠。

确权摸清了土地家底,农户承包面积和边界得以清晰化,减少了土地承包纠纷,增强了土地权能。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放心行使转包权和出租权。

此外,依托经营权,农户能够进行抵押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截至2016年底,二轮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4.7亿亩,占比约35.1%。全国2.3亿农户中已有约7000万农户不直接经营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

参考资料:人民日报-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超十一亿亩

回答2:

如果老人去世后,土地是否能够继承,最主要的还是得根据“农户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土地类型”来判定。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如果您和子女分户,子女将不能继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农民朋友也不必过于担心。

二、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继承。比如,有些土地是通过流转,开荒阔地,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可以继承其承包权的,包括承包所得的收益等。

四、最值得关注的是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使用权的,之后可以对房屋扩建改建等。但是如果已经分户的,并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后会被村集体收回的。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改革

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进行所谓的“三块地”改革。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土地

回答3:

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老人离世,土地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你父亲也离世了,也是由继承人继承,到下一轮土地确权终止,下一轮土地确权,离世的人没有土地权。

土地承包,中央政策是保持长期不变,即30年; 在承包期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承包地不收回。现在的土地确权登记,这只是在补办证件而已,而实际的承包期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

扩展资料:

关于继承

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死人不会“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换证时疏于查实登记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个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国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权续期

房屋产权登记更换版本,因文本问题引发热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大家进行了解释,消除了业主们的顾虑,姜大明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住宅所有权没有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土地中: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为70年,工业及科教文卫等最长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最长期限为40年;划拨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不设置使用期限的限制,

那么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因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是否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呢,或者申请重新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

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回答4: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也就是说不产生继承的问题。它面向的既然是“农户”,那么假如老人和子女已经全部分户,老人的户口上没有其他人在户,老人去世后,就属于“整户消亡”,村集体将收回该户的承包地另行分配。其不属于遗产范围,是不能继承的,需国家重新分配。

2、老人离世,土地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你父亲也离世了,也是由继承人继承,到下一轮土地确权终止,下一轮土地确权,离世的人没有土地权。

3、另外,老人户口上的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土地上的收益,比如未收割的庄稼、粮食、流转费用等等,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扩展资料

关于继承

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死人不会“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换证时疏于查实登记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回答5:

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 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老人离世,土地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你父亲也离世了,也是由继承人继承,到下一轮土地确权终止,下一轮土地确权,离世的人没有土地权。

土地承包,中央政策是保持长期不变,即30年; 在承包期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承包地不收回。现在的土地确权登记,这只是在补办证件而已,而实际的承包期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

拓展资料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土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