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订:甲出资3

2024-11-17 18: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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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只要这个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就可以。

回答2:

1甲乙丙合法,丁不合法,公司法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