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否受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调整?

2024-11-05 2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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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只能是雇佣关系,应该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2:

如果接受劳务一方,给你安排劳务、提供劳务环境,没有危险隐患、没有过错,则自己承担责任;否则,按照彼此过错分担责任。另外,不受劳动法调整,受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调整。

回答3:

劳务关系仅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回答4: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金会,律所这些也是受其调整。
个人之间的是可以劳务关系,一种雇佣关系。可以签订一些协议合同类,用民法相关法律调整这种关系。

回答5: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
只能是雇佣关系,应该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补充回答: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