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