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3月31日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为公告刚刚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一个解读:(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个人认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至少是自建不动产已经竣工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取得时间明确)。
是完工的日期吧,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日期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四、1.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按该规定,非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自建行为可以抵扣进项。
另外总局关于营改增简易征收的政策似乎还未出台(不确定),你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自己再斟酌比较。
自家建,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