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给被离职的员工发放一定的赔偿。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沾林区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纪要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处于末位的员工如果属于不能任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末位淘汰,但应该按照n+1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五)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4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