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据此就可以清楚,在你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中没有明确“绩效”。因此,作为企业,应该以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津贴发放的形式进行发放。当然,你也可直接向当地人社局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