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注册台湾商标条件
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自然人注册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则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台湾商标注意事项:
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英文商标、组合商标三个元素(文字、图形、英文)可以做为一枚商标进行申请,如图:称为组合商标。
优点是能够为注册企业节省注册费用;
缺点:一是组合注册会增加商标的风险,三个元素中有一个元素与别人近似,就会整体驳回;二是组合商标在使用的时候只能整体使用,不能单独拿出文字或者图形英文应用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2、一份商标注册授权书(由本公司拟定)
3、清晰的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4、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5、曾经使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例如广告,包装等,或拟使用该商标之声明
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办理台湾商标注册的时间:递交正式注册文件后,4周取得受理回执,10-15个月完成,领取商标证书。(有效期限10年,可续期)
你好,在台湾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包括下列几个程序: 1.申请前查询 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3-4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又称“尼斯分类”)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 3.审查 台湾智慧财产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注册当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求。 4.公告和异议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台湾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三个月为异议期。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做出裁定。 5.注册 如果商标申请在公告后三个月内没有他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便获准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需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台湾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1. 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
2. 产品类别;
3. LOGO。
特别提醒:
有自己的分类表,注册时需选择20个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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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不能申请(商标法第23条)
谈到什么样的商标不能被申请,为台湾商标法第23条所规范,但说真的,按商标法字面上所释,并不是每一位申请人能意领神会,往往会造成申请驳回审定的现象。驳回理由最常引用的法规:
(1)不具识别性。(23,1.1→5)
(2)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质量、功用或其他说明者。(23,1.2)
(3)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23,1.11)
(4)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23,1.13)
商标构成要素为何(商标法第5条)
按商标法第5条: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意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以下为商标逐条释意说明商标各态样之要件:
(一)文字商标:系由人类可辨识之中文、外文、字母、姓名、商号或无意义的创用字等所组成之商标。
(二)图形商标:系由人物、动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观或几何图形等所组成之商标。图形商标固可能施予一定的颜色或以立体的图形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此图形商标系指传统的平面商标而言,与下述可涉三度空间的颜色商标或立体商标并不相同。
(三)记号商标:记号乃作为标记或象征的符号,如十、一、×、÷或特殊符号等所组成之商标。
(四)颜色商标:系指由单一颜色或二种以上可区隔之颜色组合而成,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或服务外观或其装潢设计之全部或一部分之商标。颜色商标与施有颜色的图形商标不同,图形商标系藉由特定的图形以凸显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而颜色商标系颜色本身即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藉由特定的平面图样以彰显其商标的特质。
(五)声音商标;系由声音所组成的商标,声音本属听觉的感知范畴,非视觉所得感知。惟为注册保护并公告周知,该声音应「以视觉可感知之图样表示」者为限,始为适格的保护目标。
(六)立体商标:系以具有长、宽、高三度空间之立体形状所组成之商标。其可能的申请态样包括商品本身或包装容器之形状或二者以外之立体形状等。
(七)联合式商标:系指文字或图形或记号或颜色或声音或立体形状之各种组合之商标。传统的平面商标,如「文字」固可能与图形或记号组合成联合式商标,亦可能与颜色或声音或立体形状形成联合式商标。
按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不符合第5条规定者』依法不得注册,而于商标法逐条释意中阐明,所谓具识别性最主要目的是要让相关消费者能依照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其联合式)来作为辨识,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因此构成之商标要素自当须具识别功能,以供相关消费者作为消费时之辨识,反之,则丧失商标之精神。
依照商标要素中不具识别性的认定如:简单线条、基本几何图形、未经设计且无意义之阿拉伯数字、商品装饰背景图、流行之标语口号、商品之规格型号或年份标示等等,写到这里,ㄧ定会有人问:识别性的认定乃是由审查委员个人主观认定之,每个人主观意识的不同则会有不同的见解,其标准该是如何认定?
倘若如此为何仍似有违此规定之商标核准如:G2000、H2O、3M、、、等,知名品牌之商标核准。其实商标识别性与否,经济部曾于经济部公报(第 36 卷 15 期 16-36页)公告商标识别性审查要点(参阅附注),其中有相当规范与举例,但作者认为此部分需同时将『商标审查基准』考虑进来,因为ㄧ个商标有无识别性应以整体观之,若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但其他商标构成要素若涉及功能、产地说明或不具识别性时,申请人得以依现行商标法第19条规定,将有争议的商标构成要素的部分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此程序通常可于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之回复答辩时说(声)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