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不回入伍地属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相关政策如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不在入伍地落户的,经济补助和家庭优待金由入伍地人民发给,退役士兵凭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领取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的证明”及其他必备证件,到入伍地民政部门进行申领。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入伍地其它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可享受户口所在地的相关的优抚安置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经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异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落户时凭部队发给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当地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入伍地落户的,享受当地人民制定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