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那只有购货方先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里先填制“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后,销售方才能根据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购方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国税系统会自动将这个信息表编号推送到销方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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