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曾用名的前提下,是不能也不需要填写“曾用名”的证明的。
1、户口本的“曾用名”是指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名字与当事人曾经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须体现时应该填列的选项;
2、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的,在填写其他信息时,不需要体现该项(没有更改过名字,或者曾经的名字没有在户口本或者出生证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如果您改过名,且提交的材料里体现过您的曾用名,那么移民申请过程中需要开具曾用名公证,曾用名公证一直有效。
1、可能出现过曾用名的地方 - 飞出国户口本,如果在上户口后改名户口本上会有体现;
2、医学出生证明,在上户口时使用的名字与户口本上的名字不一致,可以考虑不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3、对于大学毕业后改名的,那么学历证书上的名字与当前身份证户口本不一致,必须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曾用名
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你到派出所开证明时需要拿证据出来,先找社区居委会出证明,然后和家里父母兄弟姐妹同去。拿户口、身份证、居委会的证明给派出所看,然后说一直用的“这个名字”。需要更正就可以了。一般情形下当地户籍处会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