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话题被热议。
小编整理了部分逃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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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阳合同”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龚福明诉上海天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合同(“阴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为了减少交税,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阳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第二份合同无效。
评
案号:(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61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6辑(2008.4)
2.扣缴义务人不将其已扣、已收税款足额上缴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低于纳税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李某逃税案
案例要旨: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处已扣、已收税款,但违反法定义务,不将其已扣、已收税款足额上缴给税务机关,其主观恶性比纳税人更大,其立案追诉标准应该更低。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4日第7版
3.公司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的,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逃税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转让其控股公司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巨额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千余万元,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仍未缴交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构成逃税罪,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7)粤5302刑初2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