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于八类重大刑事案件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依据刑法来说,就是十七条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大类案件中故意杀人案案例:
手段描述:蔡超与被害人陈晶晶原系恋爱关系,后陈晶晶因蔡超个性强、脾气大而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蔡超遂起意报复陈晶晶。蔡超从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将陈晶晶从工作场所带回家。进门后,蔡超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超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拉上客厅、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
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双手到双脚反绑;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封堵口部。接着,蔡超拿起匕首在陈晶晶乳房及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撒烟灰,用烟头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超放声大笑。
之后,蔡超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腹部连刺两刀。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穿孔,构成重伤;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构成重伤。陈晶晶的胸腹腔贯通伤所致多器官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超与他人谈恋爱遭拒绝后,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八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