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外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这里重点掌握“国家继承 ”
国家继承产生的原因:基于“领土的变更情况发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领土的部分转移,
国家继承导致的法律后果
①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
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②条约继承情况:
A. 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 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
C. 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 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③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 国家财产:
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属或者分别转属被继承国家,
B. 国家档案: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按照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C. 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和国家所欠的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所负的债务不是继承的范围。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