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均可以进入政府采购清单。 但是文件精神中明确——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申请,通过测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