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3、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则上可以。
如果你是商业纳税人,那么你只经过分类、挑选等简单加工,售出货物开具的发票必须与购进货物是一致的,按你说的情况,货物发票开具的名称与你购进的货物是一致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或评估时,必须在货物购进时间、数量,以及等级等方面与开出发票上记载的货物相吻合,价格上也存在合理性,能够说明白,确实是购进以后,据实发出并开具发票的,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嫌疑。
如果是工业纳税人,必须保证开出的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自己企业生产的,除少量调剂产品以外,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同时,要注意,购进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产品所必须的,如果不是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其进项不能够抵扣,若发现虚开来的发票,还要受到处罚。
当然可以,购进时是废旧的别人不要的,然后自己加工或挑选了一下现在是可以用的了那当然可不要“废塑料”这几个字。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商品名称只要不是差的太远都可以哈。
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3、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一般来说是没问题,因为进项票有注明(PVC),PVC的范围涵盖比较广,可以包含废塑料,所以销项未注明废塑料也并无大碍。
但若遇上专管员挑刺则需特殊处理。
如果贵司经营范围含有生产/加工,则完全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