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4-11-20 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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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如果企业按照规定应缴土地增值税时计提土地增值税,但因种种原因未缴入国库,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前扣除没有合法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缴入国库,取得缴款书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仍未缴入国库,未取得缴款书的,在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上述前提都是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没有按税法规定,想当然的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即使缴入了国库,取得了缴款书,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2:

这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