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或“RegulatoryConstraint”是日本学者精心打造的译名。作为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由于对规制含义理解的争议,西方国家学者们的表述存在差异 。
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而另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限制行为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萨缨尔森也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行为的限制上。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范围,认为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用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税收和减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力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梅尔认为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