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依照传统婚姻风俗给付女方彩礼,这是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予以尊重。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居住,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既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也符合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但法律同时设置了例外,当给付彩礼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而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要结合双方结婚时间、彩礼数额、对给付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决定返还的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因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法院可判决女方退还
彩礼是男方自愿给的,不可能退还,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