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终身享用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扩展资料
选拔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
(三)北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特殊津贴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一定程序认定进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的称号,简称政府特贴专家,获得者可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五、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一定程序认定进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的称号,简称政府特贴专家,获得者可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三、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