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档案手续:
1、档案的移交单位、形成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2、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3、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管理证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4、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凭政府部门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5、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6、业主个人:凭房产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介绍信、业主产权证明、利用者本人身份证
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7、公、检、法、仲裁机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8、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档案移交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9、利用密级档案: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保密档案借阅办法》的规定办理。
10、利用规划管理类档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管理二室办理。
11、利用声像类档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声像室办理。
一、调取档案流程:
1、利用档案手续审核
2、利用者信息登记
3、查询档案
4、利用档案
二、调取档案注意事项:
1、利用档案人员应在指定场所利用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带离指定场所。
2、利用档案人员应在利用完毕后将档案恢复至原排列次序。
3、利用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描画、折叠、涂改、损毁。
4、整套复制档案,仅提供电子光盘载体。
5、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档案仅限复制一份。
6、批量利用档案,须提前预约。
7、仅为办理证照或诉讼凭证用途的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查询证明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其他法人持介绍信,个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利用已开放的城建
档案。
2、用户查阅非本单位形成城建档案,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后方可查阅。